家庭行为及家庭中的婆媳矛盾
——行为原理应用个案简浅析
张春阳
前面简略介绍了行为原理和由行为原理延伸的群行为原理,下面仅从行为原理角度简单分析一下家庭行为及家庭行为中的婆媳矛盾。
家庭关系尤其是娑媳关系是较复杂的家庭问题,即有复杂的情感问题,又有对家庭行为及个人行为认识和理解的不一致的问题,这里抛开复杂的情感问题和具体事物行为,仅仅从行为方法的角度,以行为原理有基础简单分析一下家庭行为中的婆媳矛盾。
家庭中的父母及其子孙们组成了一个简单的行为群体,在这一群体中,父母对家庭行为的定性基本决定了对这个家庭的定性,儿子、儿媳及其子女组成了这一群体中的支群体(即支行为循环),在行为上父母与子女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儿媳是从其它群体中途加入这一群体的,是这个家庭支群体的一员。当支群体与主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破性时,父亲因性别原因一般不愿与儿媳发生直接冲突,儿子由于要兼顾主群体与支群体的关系也不便与父母发生冲突,因此矛盾便集中表现在婆媳关系上。
家庭作为一个行为群体,和其它行为群体一样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行为准则,这一行为准则即是对家庭行为定性、个人定性和对外交往定性的反映,包括家庭行为执行、行为思想,行为文化,管理机制等方面。这一准则是一个家庭几代、几十代、甚至几百人对生活经验的的总结,包括了对人类、社会、民族、国家的认识,最后以家庭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早已形式了坚定的信念和意志,作为家庭中最早继承者,父母有较深刻的理解,因此在他们的意识里,这一准则必须继承而不容改变,即便他们自己还不能从理论上明白为什么要坚持自己的信念。
儿媳是从另外一个群体中途加入到这一行为群体的,由于两个群体具有不同的行为准则,而且儿媳在新的行为群体中的行为地位(即支行为循环里的位置)发生了变化,这样儿媳会产生逐多不适应和不认同,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法律法规又是社会大环境,人的思想无不受到影响,这便产生了矛盾的根源。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没有规定儿媳有这种义务,同时无论儿媳在这一家庭作了什么,也没有遗产继承权,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儿媳独立于家庭群之外,从而疏远了儿媳与家庭的关系,事实上儿媳客观存在于家庭群中,存在于与儿子组成的新家庭支行为群中,儿子对主家庭群中父母的赡养和对家庭利益的维护必然影响儿媳的利益,这种在没有完全融入一个家庭而利益又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就为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创造了条件。矛盾的产生表现为婆媳关系的不融洽。
另外,就目前社会状况下,子女婚后大多独立生活,从生活和经济上基本独立于原家庭之外,造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分裂(即行为群解体),形成了两个独立的家庭群,从而行为关系由原来的主从关系变化为并列关系,这也为儿媳融入原家庭行为准则造成了障碍。
从家庭历史过程看,父母缔造和建设了这个家庭,父母与儿子又有割不断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一直是行为上的主从关系,父母对新家庭某一个体(儿子)一直起支配作用,子女独立生活以后,原家庭与子女家庭的关系变成了行为上的并列关系,并列行为循环是不稳定的行为循环,这样就产生了新的矛盾根源。另一方面,在父母、子女以及人们的心目中,他们仍然是一个群体,而事实上却形成了两实际群体,这也造成了矛盾的产生。
近年来西方文化的大量冲击,年轻一代个体意识增加,与我国群体意识较强的行为文化形式形成强烈对立,加之家庭并列行为的形成,使家庭矛盾更加突显。
这一矛盾是否发生和消除的关键在于,家庭如何安排儿媳的行为地位和媳如何接受新家庭的行为准则和重新定位自己在新家庭的行为地位。道德观念也许对维护家庭关系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缺乏对道德的有效维护机制,在家庭行为中也显得苍白无力。
鉴于以上原因,处理好婆媳关系就是处理好家庭主群行为和支群行为之间的关系,稳妥处理以上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真认识和理解行为原理,并严格尊守。
2、根据行为原理,定性在行为中起决定作用,定性的稳定是群体稳定的关键,因此,儿媳进入新家庭前,应该充分认识和了解新家庭行为准则(即:家庭行为定性、行为思想,行为文化,管理机制等),并能认真接受,做好充分融入新家庭的心理准备,婚后主动实施融入新家庭,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新家庭中的行为地位。如果不能做到,应该重新寻找适合自己的家庭。
3、儿媳进入新家庭前,家庭应该对儿媳的家庭、家庭行为定性及儿媳的行为定性有充分了解,认真评估儿媳能够融入家庭的可能性,婚后应真正给予儿媳充分、合理、公正的家庭行为地位,充分尊重儿媳,严格执行“行为上的主从关系和个体上的平等关系”这一原则。如不能接受准儿媳的行为定性或认为准儿媳不能融入自己的家庭,应该另行选择合适自己家庭的儿媳。
4、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包括道德维护机制),明确子女、儿媳在家庭中的行为地位,尽量避免并列行为循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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